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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征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实施情况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1〕13号)

发布日期:2021-01-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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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生态环境部关于征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实施情况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将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为做好标准评估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该标准实施情况征集你单位意见,请参照附件所列问题等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1年2月4日前反馈我部。相关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魏玉霞 赵国华
 
  电话:(010)65645274
 
  传真:(010)65645274
 
  邮箱:biaozhun@mee.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王宗爽
 
  电话:(010)84915203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实施的相关问题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实施的相关问题
 
  一、现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以下简称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该标准?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是否合理?有何具体建议?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是否仍然可行,有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或调整?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具体要求,有何修改建议?
 
  五、在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际划分过程中,除了标准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是否还纳入了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湿地公园、海洋公园、饮用水水源地等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及其他重要保护地?未来标准修订是否应明确要求纳入这些重要保护地?
 
  六、对今后修订标准的其他建议。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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