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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征集2012年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1〕228号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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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征集2012年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1〕228号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标准助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效性和贡献率,我局拟编制2012年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重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重庆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有利于标准的科学管理。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要按照我国和WTO的相关规定严格制定。
(五)有利于发挥先进标准的引领作用,凡有国际标准的必须采用国际标准。
二、编制范围
根据《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我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编制项目
(一)有利于促进“五个重庆”建设和城乡统筹改革发展的项目将从优考虑立项;
(二)有利于我市农业、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标准项目;
(三)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标准项目;
(四)节能降耗与保护环境的标准项目;
(五)涉及消费品安全的标准项目;
(六)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标准项目;
(七)地方标准的修订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选项工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立项: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3.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
4.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5.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6.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
7.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联系不紧密的。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项目,请向市卫生局申报,我局只负责标准的编号。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标准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请各单位申请立项时一并提交以下两项资料:
1.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2);
2.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四)请各单位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以纸质件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
邮编:400023  
联系人:何彩霞      
电话:89232678
 
附件:1.重庆市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2.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列表:
 ● 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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