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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15项奥运食品安全标准 奥运食材须双语标注

发布日期:2008-06-26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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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6月19日,北京市质监局发布了《奥运会食品安全执行标准和适用原则》等15项地方标准,对供应奥运会的食品从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范。


    6月19日,北京市质监局发布了《奥运会食品安全执行标准和适用原则》等15项地方标准,对供应奥运会的食品从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范。其中,在奥运会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规范中,要求标识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英文,字号大小要相同,餐饮食品配料展标板应与食品摆放在同一视野内,易于就餐人员辨认。

    过敏食品禁用“等”字针对部分特应性体质人群会对部分食物产生过敏的现象,《奥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标准对可能会造成过敏的贝类、蛋类、乳制品等10大类、50余种食物在餐饮食品上应该注明的标识标注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非预包装餐饮食品必须与餐饮食品配料展示板摆放在同一视野内,易于就餐人员辨认和识读。配料表均应按制作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逐一列出,不应用“……等”的方式表述。

    即食果蔬必须留样供应的即食即用果蔬成品应留样,按品种在1度至5度的条件下,按大于保存期的期限留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相关负责人表示,15项标准将持续至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结束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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