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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西峡猕猴桃、罗田甜柿、雅连、广西肉桂、南川方竹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9-03-17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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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西峡猕猴桃、罗田甜柿、雅连、广西肉桂、南川方竹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08年第104号

    关于批准对西峡猕猴桃、罗田甜柿、雅连、

    广西肉桂、南川方竹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西峡猕猴桃、罗田甜柿、雅连、广西肉桂、南川方竹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西峡猕猴桃、罗田甜柿、雅连、广西肉桂、南川方竹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西峡猕猴桃

    (一)保护范围。

    西峡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西峡猕猴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通知》(西政办〔2007〕5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田关乡、回车镇、五里桥乡、阳城乡、丁河镇、重阳乡、西坪镇、寨根乡、桑坪镇、石界河乡、米坪镇、军马河乡、双龙镇、二朗坪乡、太平镇乡、白羽街道办事处、莲花街道办事处、紫金街道办事处等1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西峡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河南省西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罗田甜柿

    (一)保护范围。

    罗田甜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拟界定罗田甜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罗政函〔2007〕80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北省罗田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罗田甜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罗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雅连

    (一)保护范围。

    雅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雅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划定的建议》(洪府函〔2008〕5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四川省洪雅县瓦屋山镇、高庙镇、桃源乡、柳江镇、槽渔滩镇、花溪镇、东岳镇等7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雅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洪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广西肉桂

    (一)保护范围。

    广西肉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西八角肉桂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建议的函》(桂政函〔2006〕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平南县、苍梧县、岑溪市、藤县5个县(市、区)的全部乡镇及那坡县百合乡、百南乡、百都乡等3个乡;东兴市东兴镇、马路镇、江平镇等3个镇;上思县南屏乡;桂平市油麻镇、罗秀镇、麻垌镇、罗播乡、木根镇、中沙镇、中和镇、石龙镇、金田林场等9个乡镇林场;昭平县古袍镇、五将镇、富罗镇、木格乡、马江镇、富裕乡、庇江乡、走马乡等8个乡镇;梧州市蝶山区长洲镇、夏郢镇等2个镇;蒙山县陈塘镇、黄村镇等2个镇;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博白县浪平乡;容县十里乡、县底镇、自良镇、浪水乡、松山镇、罗江镇、石头镇等7个乡镇;北流市六麻镇、平政镇、六靖镇、隆盛镇等4个镇;兴业县城隍镇、北市镇等2个镇;陆川县陆川林场等44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广西肉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南川方竹笋

    (一)保护范围。

    南川方竹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南川方竹笋地理标志产品地域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19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三泉镇、大有镇、金山镇、合溪镇、头渡镇、古花乡、庆元乡、德隆乡等1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南川方竹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重庆市南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西峡猕猴桃、罗田甜柿、雅连、广西肉桂、南川方竹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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