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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薯类食品卫生要求》等18个食品地方标准修改单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04-22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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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薯类食品卫生要求》等18个食品地方标准修改单的通告
   现批准发布《薯类食品卫生要求》(DB11/623-2009)等18个食品地方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地方标准指标限值与今后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薯类食品卫生要求》等18个食品地方标准修改单
 
  现对《薯类食品卫生要求》等18个食品地方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具体指标修改内容见下表。
 
  《薯类食品卫生要求》等18个食品地方标准指标修改表

序号
地标编号、名称
修订内容
1
1、4.3理化指标表1中删除“砷、铝、黄曲霉毒素B1”;
2、4.3.理化指标表1中“铅”修订为≤1.0mg/kg。
2
1、4.3理化指标表1中“铅”修订为≤0.2mg/kg,增加“咖啡豆铅≤0.5mg/kg”;
2、4.3理化指标表1中删除“砷”;
3、4.3理化指标表1中增加“花生镉≤0.5mg/kg”。
3
4.3理化指标表1中删除“总汞、总砷、镉、亚硫酸盐、黄曲霉毒素B1”。.
4
删除4.3理化指标表1中“总砷、总汞、镉、亚硝酸盐”。
5
删除4.3理化指标表1中“总砷、总汞、镉”。
6
1、4.3理化指标表1中“无机砷”修订为≤0.5 mg/kg,增加“鱼类及其制品无机砷≤0.1mg/kg“;
2、4.3理化指标表1中“铅”修订为≤1.0mg/kg,增加“海蜇制品铅≤2.0 mg/kg”;
3、4.3理化指标表1中增加“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甲基汞≤1.0mg/kg”;
4、4.3理化指标表1中增加“凤尾鱼、旗鱼制品镉≤0.3 mg/kg”;
5、4.3理化指标表1中“多氯联苯”修订为≤0.5mg/kg(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6、4.3理化指标表1中增加“铬≤2.0mg/kg”;
7、4.3理化指标表1中增加“N-二甲基亚硝胺≤4.0μg/kg”。
7
1、4.3理化指标表1中增加“皮蛋及皮蛋肠铅≤0.5mg/kg”;
2、4.3理化指标表1中删除“总汞、无机砷”;
3、4.3理化指标表1中增加“镉≤0.05mg/kg”。
8
1、4.2理化指标表1中“挥发性盐基氮”修订为≤15mg/100g”;
2、4.2理化指标表1中增加“畜禽内脏、肉制品铅≤0.5mg/kg”;
3、4.2理化指标表1中删除“无机砷”,增加“总砷≤0.5mg/kg”;
4、4.2理化指标表1中增加“畜禽肝脏、肝脏制品镉≤0.5mg/kg,畜禽肾脏、肾脏制品镉≤1.0mg/kg”;
5、4.2理化指标表1中增加“铬≤1.0mg/kg”。
9
1、4.3理化指标表1中“铅”修订为≤0.2mg/kg;
2、4.3理化指标表1中删除“总砷、铝”;
3、4.3理化指标表1中“黄曲霉毒素B1”修订为“黄曲霉毒素B1(玉米制品)≤20μg/kg”。
10
1、4.3理化指标表1中“铅”修订为≤0.2mg/kg;增加“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铅≤0.5mg/kg”;
2、4.3理化指标表1中删除“铝、总砷、黄曲霉毒素B1”。
11
4.3理化指标表1中删除“无机砷和黄曲霉毒素B1”。
12
1、4.5理化指标表2中“总汞”修订为≤0.05mg/kg;
2、4.5理化指标表2中删除“无机砷”,增加“总砷≤0.5 mg/kg”;
3、4.5理化指标表2中删除“亚硝酸盐”。
13
1、5.4理化指标表2中删除“总汞”,“甲基汞”修订为≤0.5 mg/kg,增加“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甲基汞≤1.0mg/kg”;
2、5.4理化指标表2中“铅”修订为≤1.0 mg/kg(去除内脏),增加“甲壳类、鱼类铅≤0.5mg/kg,双壳类铅≤1.5 mg/kg”;
3、5.4理化指标表2中增加“甲壳类镉≤0.5mg/kg,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镉≤2.0mg/kg(去除内脏)”;
4、5.4理化指标表2删除“铬备注”中鱼贝类食物类别;
5、5.4理化指标表2中删除“PCB138和PCB153”,将“多氯联苯”修订为≤0.5mg/kg,并删除其备注中海产鱼、贝、虾食物类别。
14
1、4.3理化指标表2中删除香辛料调味油“总砷、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
2、4.3理化指标表2中香辛味调味油“铅”修订为≤3.0mg/kg;
3、4.3理化指标表2中删除“汞”;
4、4.3理化指标表2中增加橄榄油 “酸值(以氢氧化钾计)≤4.0mg/g;过氧化值≤0.25g/100g,检测方法分别按GB/T 5530和GB/T 5538执行”。
15
1、4.3.1理化指标表2中增加 “调味料酒总砷≤0.5mg/kg”;
2、4.3.1理化指标表2中鱼露、虾油、调味料酒“铅”修订为≤1.0mg/kg;
3、4.3.1理化指标表2和4.3.2理化指标表3中删除“多氯联苯”;
4、4.3.2理化指标表3中删除香辛料调味汁“总砷”;
5、4.3.2理化指标表3中香辛料调味汁“铅”修订为≤3.0mg/kg;
6、4.3.2理化指标表3中删除“黄曲霉毒素B1”。
16
 
1、4.3.1发酵型半固态(酱)调味品理化指标表2中:
(1)虾酱“铅” 修订为≤1.0mg/kg;
(2)删除虾酱“总汞”;
(3)删除虾酱“多氯联苯”。
2、4.3.2非发酵型半固态(酱)调味品理化指标表3中:
(1)番茄酱、芝麻酱、辣椒酱、花生酱、芥末酱、风味酱、沙拉酱、蛋黄酱、其他复合调味酱(火锅底料、火锅蘸料)“砷”修订为“总砷”≤0.5mg/kg,蚝油“无机砷”修订为≤0.5mg/kg;
(2)花生酱、沙拉酱、蛋黄酱“铅”修订为≤1.0mg/kg,芥末酱“铅”修订为≤3.0mg/kg;
(3)删除辣椒酱、番茄酱“镉”;
(4)删除番茄酱、辣椒酱、蚝油中“总汞、铬”;
(5)删除“氟”;
(6)删除芝麻酱、辣椒酱、风味酱、其他复合调味酱(火锅底料、火锅蘸料)中“黄曲霉毒素B1”。花生酱“黄曲霉毒素B1”修订为≤20μg/kg;
(7)删除“亚硝酸盐、多氯联苯”。
17
1、4.3.2理化指标表3中香辛料调味粉“铅“修订为≤3.0mg/kg;
2、4.3.2理化指标表3中增加“食用盐镉≤0.5mg/kg”,删除香辛料调味粉“镉”;
3、4.3.2理化指标表3中删除香辛料调味粉和复合调味料中的“总汞”;
4、4.3.2 理化指标表3中删除“铜、二氧化硫、多氯联苯、黄曲霉毒素B1”;
5、4.4.2微生物指标表5中复合调味料“菌落总数”修订为≤10000a (CFU/g)。
18
1、删除3.1术语和定义中“银杏茶”文字内容;
2、4.3有害物限量指标表2中删除“亚硫酸盐”。
 
二、大肠菌群检验方法按照GB/T 4789.3-2003执行。
三、删除农药残留限量的具体指标,修改为“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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