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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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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了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任务,根据《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15]1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内质监标发[2016]196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由内蒙古质监局(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内蒙古发改委、经信委、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交通厅、科技厅等51个单位,对自治区72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和324项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项
   为了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任务,根据《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15]1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内质监标发[2016]196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由内蒙古质监局(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内蒙古发改委、经信委、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交通厅、科技厅等51个单位,对自治区72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和324项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进行了复审。现将结论公告如下:
 
  一、72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
 
  废止64项,转化3项,协调2项,修订89项,继续有效567项。清单详见附件1。
 
  二、324项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集中复审结论
 
  废止30项,继续有效324项。清单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计划),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转化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请归口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开展申报工作。
 
  (三)对于结论为协调和修订的地方标准,请归口单位组织修订相关标准,于2018年12月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
 
  (四)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计划),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按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做好计划项目的起草上报工作。
 
  附件:1.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清单
 
  2.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集中复审结论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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