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标准公告中心动态标准化知识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中心动态 » 福建拟调整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推荐文章

福建拟调整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发布日期:2024-03-21  来源:食品伙伴网   复制网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2024-03-15,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福建省卫健委拟订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04-15。

2024-03-15,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福建省卫健委拟订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04-15。进一步优化福建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要求总结如下:

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案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取消原备案前公示、审查、加盖备案章、水印、备案号等环节,改为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2024年6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全国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备案。企业在平台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企业标准,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并完成自我公开承诺,即完成备案。公开承诺内容应包含: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等。  

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责任  

企业是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标准违规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四、食品企业标准的废止与修订  

(一)有下列情形的,企标自动废止:  

1.备案的企标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冲突的;  

2.企标更新后,被替代的原企标;  

3.备案的企标弄虚作假;  

4.备案的企标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5.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应对食品企业标准重新进行修订备案:  

1.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2.企业生产工艺、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配方发生变化的;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4.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与标准有关的;  

5.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于6月底前完成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平台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闽卫监督〔2018〕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有效期10年。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