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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日期:2024-05-09 10:31  
【核心提示】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4月30日制定发布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z2024{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食品字z2024{3号)
  • 【来源】食品伙伴网

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2月1日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z2024{4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印发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品字z2019{1号),该通知有效期截至2024年5月3日。结合山东省备案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新的工作要求,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4月30日制定发布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z2024{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食品字z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4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日。《通知》明确原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要求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同时发布《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 2024年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的通知》(鲁卫食品字z2024{3号) ----文件解读及常见问题解答。食品伙伴网根据相关内容整理了目前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1、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可以查询备案信息(无须注册和登录),网站链接:http://60.216.53.106:8089/food_security_web/#/login_gateway

2、当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时,须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直接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或执行内容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不需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公示10个工作日规定,废除《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样表)》,无须再上传。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除上传《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标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内容外,一并上传与备案标准相关联的企业标准完整文本

4、企业提交的备案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备案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并不表示卫生行政部门核查或审查批准了该企业标准。企业对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及自我声明和承诺的内容负责。各备案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实施机构所属地政府对政务服务有时限要求且不大于3个工作日的,从其办理时限规定。有条件的备案实施机构应尽量压缩上传时限,力争做到当日(工作日)上传,日接日清,为企业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

5、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流程:企业填写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登录备案平台上传备案信息表、企业标准文本(先进行注册)→工作人员对上传资料转入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可查阅和下载。

6、《通知》自2024年5月4日正式施行后,备案的企业标准依旧不设置备案有效期。企业标准文本的有效期由企业自行制定。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及时对其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情况作出是否废止重新备案的决定。废止和重新备案由企业依照备案平台操作说明自主操作即可。

7、食品生产企业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在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相关栏目予以明示,并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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