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良商家利用固体饮料违规经营受到曝光处罚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固体饮料 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2020 年 5 月开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对于固体饮料、 压片糖果等食品的专项整治,2021 年对整治效果进行监督检查。2021 年 12 月市场监管 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对固体饮料的监管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2023年7月26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关于征求《固体饮料质量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代替 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9月26日。
食品伙伴网带大家一起看一下,与 GB/T 29602-2013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更改了产品分类
固体饮料按原料或产品特性进行分类,可分为风味固体饮料、果蔬类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茶类固体饮料、咖啡类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植脂末、乳酸菌固体饮料。
与 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分类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1.新增分类原则:按原料或产品特性进行分类。
2.删除“其他类固体饮料”;除了茶类固体饮料保留“其他茶固体饮料”外,其他固体饮料品类的“其他类”全部删除。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固体饮料的市场实际情况,明确、限定固体饮料的范围,避免固体饮料标准被“套用”、“乱用”,避免将非饮料类的固体食品归入固体饮料。
3.把原“其他类固体饮料”类别中目前已经形成规模的植脂末、乳酸菌固体饮料分别单独设为一个类别。
4.删除“特殊用途固体饮料”类别,该类别产品容易和需要特殊注册、备案等管理的食品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相混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 年修订版)的品类明细中已无“特殊用途固体饮料”类别,该标准与其保持一致。
5.除 “植脂末”“乳酸菌固体饮料”外,采用“风味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果蔬类固体饮料”“茶类固体饮料”“咖啡类固体饮料”等大类名称,尽可能与 GB/T 10789《饮料通则》中液态饮料的分类名称对应一致。
(二)更改了技术要求
强调固体饮料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蛋白固体饮料的原辅料进行限制规定,除了允许使用已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普遍使用的胶原蛋白(肽)外,规定原辅料不应使用其他的水解蛋白,以回归固体饮料的饮料属性,并避免再次出现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配方食品或者奶粉的情况。
(三)更改了试验方法
1.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7101-2022),对感官检验的描述进行了修改;
2.更新了茶多酚的检测方法。
3.增加了果蔬汁含量、总黄酮、固形物、总膳食纤维、乳酸菌的检测方法。
(四)更改了检验规则
1.组批与抽样:对组批方式在进行了细化,按照企业常见的批次划定情况,给出了一般情况下的组批方式,抽样数量由 12 个调整为 15 个。
2.出厂检验:根据固体饮料的产品特性,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调整:删除食品安全指标,增加出厂质量指标
(五)更改了标签
1.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应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一般为主要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2.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乳酸菌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 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体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信息文字字高应便于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应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应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4.不应标示“代餐”字样。
5.茶类固体饮料命名时可附加原料茶叶名称。其中以单一茶叶名称命名时,名称中茶叶原料和(或)其制品的用量应占茶叶原料和(或)其制品总量的80%以上。
(六)更改了包装
基于污染环境风险、火灾隐患、欺骗消费者等角度考虑,本标准除规定“包装”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外,还增加了使用防护隔板材料的要求。
考虑到固体饮料产品,特别是杯状形式的固体饮料产品,为了便于消费者的冲泡,以及产品质量的稳定,多数产品使用了组合包装形式,即同一包装容器内可以既有固体性状的包装产品,也可有液体性状的包装产品,如含椰果、淀粉制品、糖渍豆等包装产品。因此,本标准在包装要求中,说明了该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