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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辽市监发[2023]27号)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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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经过项目征集、标准查重、论证评估、对外公示、党组审议,确定2023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372项,其中制定299项、修订73项,强制性标准1项、推荐性标准371项。

省(中)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起草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经过项目征集、标准查重、论证评估、对外公示、党组审议,确定2023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372项,其中制定299项、修订73项,强制性标准1项、推荐性标准371项。现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请省(中)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计划任务落实到起草单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同时,要努力提高标准质量水平,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适用性。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校和龙头企业等共同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二、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试行)》要求,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组织拟定标准草案。草案要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管理等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协商一致。原则上被征求意见的单位不少于15家。

三、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协商一致后的地方标准草案,分别通过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中)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四、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有对口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送审材料应经过标委会初核后,报省(中)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省市场监管局网上提出标准审查申请,审查会议由标委会秘书长或由其指派专家参加。(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lnsi.org:8081/login.aspx)

联 系 人:肖  卓  024-96315-1-3502

高洪涛      024-96315-1-3512

佟宜沅  024-23237909

电子邮箱:1226296885@qq.com

附件:2023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2023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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